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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丨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18年10月31日来源: 作者: 点击:1590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及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维护校内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校内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校内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行为认定

第二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违规是指考试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纪律混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6.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9.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0.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监考、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规

1.监考迟到或不到的;

2.主观故意遗失试卷的;

3.在考试过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负责考场答卷多份数雷同的;

6.在阅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不按评分细则阅卷的;

7.利用考试、阅卷、录入成绩等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8.诬陷、打击或报复考生的;

9.其它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七条 认定存在违纪行为的考生,其相应课程成绩以无效”记载,并标注“违纪”字样。正考违纪允许参加补考且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违纪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不设置补考及毕业前补考的考试不给予二次考试机会。

第八条 认定存在作弊行为的考生,其相应课程成绩以无效”记载,并标注“作弊”字样。正考作弊允许参加补考且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不设置补考及毕业前补考的考试不给予二次考试机会。

第九条 认定存在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生交由学生管理部门,视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处分。

第十条 认定存在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交由人事管理部门,视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人事处分。

第四章  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明确告知其违纪或作弊事实依据,同时暂扣违纪或作弊时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当场发放《违纪/作弊通知单》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存在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考场,其考场记录单应由2名以上(含2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校内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部门是学校教务处考试培训中心,处理部门是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校内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部门是教务处,处理部门是人事处。

第十五条  应由2名以上(含2名)认定人员实施违纪、作弊及违规行为的调查、收集、保存、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认定及处理结果应在发布起5日内送达及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十七条  对违纪、作弊或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结果发布和收到《违纪/作弊通知单》10日内,向申诉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部门为学校教务处。

第十九条  应由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邀请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复议团给出认定结果。

第二十条 经查处理不当的,应及时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经查处理合理合法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再接受二次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发布申诉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内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同时适用于校内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中医药大学校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