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增加《工作细则》中第二(二)条第3款,自即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执行,共同做好我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工作。附件: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