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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辅导员请销假实施细则

时间:2015年11月03日来源: 作者:宣传中心 点击:12859次

各学生工作部

根据《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请销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各学生工作部门岗位职责,规范管理,特制定辅导员请、销假实施细则。凡因事和因病不能到学院正常工作的辅导员,均应办理请、销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以缺勤论处。
  二请假不足2天的,由系学生科科长批准;请假2天(含2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系科长批准后,报学生处领导批准;请假在6天(含6天)以上的人员,由学生处领导批准后,报学校人事处和分管院领导批准。
 请假时应书面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先以电话请假的形式请假,之后将书面材料补全。

考勤由系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
  五系人员经批准后的请假,各负责人要做好考勤记载,如有每月请假超过三次(不包含3次),请假超过5天(包括5天),月末报加班时一并报人事处
  六考勤情况与坐班人员绩效工资、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七、凡请假备案的各级人员回学院工作后需到部门领导销假,如以上报人事处,请到人事处销假。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要按照审批权限,以电话方式申请延长请假时间。回学院工作后,补办延假手续。

、对于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出现1次者给予批评;出现2次学生处辅导员全体会议通报批评并按实际请假天数减发绩效津贴及各项补助;出现3次及以上者按实际请假天数减发绩效津贴及各项补助,取消职称晋升当年的评优、评奖及晋升资格;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201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