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沈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 119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决定从2009年起将驻沈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驻沈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方式
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 44号)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参保及缴费。
1.在校大学生应按要求填写相关的表格、向所在学校提供参保的相关资料;
2.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或在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站上办理网上申报、核定等业务;
3.学校根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完成实缴后,及时制作就医卡、证等,由学校统一领取和发放。
三、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执行本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
四、就医管理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的就医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 44号)、《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5号)和《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09】12号)相关条款规定。
五、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及就医管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疾病住院相同。
六、医疗救助
经学校认定的特困大学生(含本市户籍和外市户籍特困大学生)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其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按照我市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如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七、组织与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及管理等工作。
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及经办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