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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时间:2015年06月26日来源: 作者:宣传中心 点击:48444次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实习(包括临床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理违纪学生应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对检举人或证人查处工作部门负有保护义务并可给予其适当奖励。对检举人、证人的材料应绝对保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对违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犯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经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未给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良好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

(六)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的;

(七)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隐瞒事实,有意包庇违纪行为的;

(四)作伪证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五)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八)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违纪群体为首的和起主要作用的; 

(十)干扰、妨碍、阻挠正常查处工作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种奖励、评优、评先、选干及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查证,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门查证,报学生处审核,交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武装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五)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武装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清楚,然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八)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由本人申请,在其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应当不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将采取强制措施,由武装保卫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派人遣送其回原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采取适当方式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给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达学生本人,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有关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

(一)本人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书面材料;

(二)相关人员或部门的旁证材料;

(三)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认证材料;

(四)有关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对违纪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

分  则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区别不同情况,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

1.造成打架后果的或动手打人未伤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重伤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又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匕首等凶器的,加重处分。

(六)其他情形

1.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报复打人或持器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校期间多次参与打架,屡教不改或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闹事或殴打本校师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必须承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在试卷上用两种笔作答或故意留下记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替考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违反第(二)款所列各项规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擅自离校、旷课(包括实验、实习、劳动、活动、会议)或旷考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

1.擅自离校两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三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四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五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旷课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1. 5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2. 6—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 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 30以上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旷考

一学年中未经请假缺考两门课程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和如数赔偿损失或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决心悔改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偷窃,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初次偷窃,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5.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的,比照第1.第2项相应规定处理;

6.偷窃学校机密文件、公章、证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捡拾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偷窃、损坏学校图书、资料的,除按规定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偷窃、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偷窃、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窃、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4)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抢劫(夺)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1.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其他骗取、抢劫(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损坏财物价值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的,除赔偿损失和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外,给予警告处分。1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三)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涂改或撕扯学校公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购买、窝藏或销售赃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的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拉电线、安装插座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窃电的,除补交电费外,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住宿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存有酒精炉、各种用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所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易然、易爆器具的,除没收其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内私用各种大功率用电器或造成控电柜相关部件损坏的,除进行经济赔偿或罚款并没收其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违章用电等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无故占用、调换房间、床位或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整搬迁,除责令其搬离外,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故不办理入住手续而擅自占用房间或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同时取消住宿资格;

(三)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公寓房间、床位的,除没收其有关收入外,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寝室内喧哗、打牌、下棋、吹拉弹唱,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给予警告处分;

2.在公寓内燃放鞭炮、焚烧废纸或从窗户向外扔酒瓶、倾倒垃圾、污水,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向走廊吐痰、倒水、扔瓜皮果壳等垃圾或不按时将室内垃圾放到垃圾桶或垃圾通道,给予警告处分;

4.在公寓内乱贴、乱画或在寝室墙上乱拉铁丝、绳子的,给予警告处分;

5.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或进行球类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6.在公寓内私藏管制刀具、枪具及危爆物品的,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8.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的,除没收宠物外,给予警告处分;

9.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公寓卫生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迟归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夜不归宿

(1)一夜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2)两夜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3)三夜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四夜以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迟归(规定就寝时间后,夜12点前)

(1)一学期迟归2次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迟归5次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迟归7次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于迟归爬墙或破坏门窗强行进入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损坏门窗等公物照价1—3倍赔偿。屡教不改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夜间锁门后,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须出公寓,在返回公寓后无法出示病历或相关证明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公寓用电管理规定的,参照第二十四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入住资格;  

(十一)擅自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因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妨害社会和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和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的;

(2)涂改伪造成绩单的;

(3)伪造教师签名的;

(4)伪造、涂改、骗取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

(5)贩卖、持有各类假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并意图利用的。

(三)因德智体量化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国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给予以下处分:

1.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或其他从事色情活动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学校组织的讲演、报告、演出、舞会等活动中,不讲公德,不守纪律,又不听批评劝阻,蓄意起哄捣乱、滋事、掷砸物品,扰乱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园管理规定随意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商品广告的,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各种公益劳动和集体活动者,一学期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救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酗酒(含醉酒者)闹事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十四)对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者,初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次违犯的,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三次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非法集会、游行、静坐或成立非法组织的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诬陷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调戏、猥亵、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下流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看淫秽书刊、画报,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及网页、光盘制品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在校园内或实习地打麻将,虽未赌博也要没收牌具,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等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组织赌博或参与赌博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蹬脚印等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花卉、草坪、树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内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和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使用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随意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账号和电子信箱让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查阅和传播网上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利用网络恶意诽谤攻击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擅自接入校园网或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越权操作,解密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账号或IP地址,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和新闻工作组或未经授权更改他人网页内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男、女交往过程中,行为不端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不顾影响,相互接触不得体的,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恋爱纠纷破坏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谈恋爱不顾影响、举止粗俗,有损文明校风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谈恋爱不顾影响、行为低劣,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全稳定活动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盗窃试卷者;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威胁、恐吓、谩骂任课教师或监考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考试结束后,威逼、利诱任课教师,干扰评卷工作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