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教务规章 > 正文 >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考场规则

时间:2015年05月15日来源: 作者:宣传中心 点击:42379次


一、学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坐,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允许进入考场,考试一小时后才允许交卷。考试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须交卷后方可离开。

二、应考学生必须携带证件(学生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带入考场,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准放在座位周围,试卷下不准垫放任何物品。

三、考试前由学生班长向监考人员报告参加考试人数和缺考学生姓名、学号及原因。

四、应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不论受益与否,一律取消当堂考试资格,没收试卷并令其退出考场,试卷作零分处理,通报全院,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科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五、考试宣布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才能离开考场。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点清试卷,并认真填写好监考记录中的各项内容。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在试卷上用两种笔作答或故意留下记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八、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替考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九、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考生通过伪造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考试后监控回放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十、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和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