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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丨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规定

时间:2018年10月31日来源: 作者: 点击:4256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教学要求的客观依据,也是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成绩记载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无论及格或通过与否,成绩一律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院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三类,每类课程考核方式由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考试或考查两种考核方式。考试课程考核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查考核由教学单位自行安排。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四条  必修课考核分为正考、补考(重考)和毕业前补考三种形式。

第五条  正考:是每学期课程授课结束后,学校集中举行的考试,成绩按《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学习成绩形成性评定方案》如实记载。

第六条  补考(重考):是学校教务处在每学期第2教学周集中为必修课正考成绩低于60分的学生重新组织的考试,其命题要求、试卷难度、试题类型、阅卷标准及考场纪律均与正考相同,成绩按《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学习成绩形成性评定方案》如实记载并标注“*”。

第七条  毕业前补考:是学校教务处对学生在毕业实习前仍不及格课程的最终考核。其命题要求、试卷难度、试题类型、阅卷标准及考场纪律均与正考相同,成绩≥60分的在实际成绩前加“补”予以记载,成绩<60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

第四章  考试资格

第八条  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单门课程总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考,需本人提出申请(因事需要具体说明情况,因病需要提供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经学院学生处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条  缓考申请应该在相应课程考核前提出,未经批准或逾期未提交申请者,视为缺考。

第十一条  缓考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标注“缓考”字样,允许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缓考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课程缓考资格及缓考成绩,仅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缺考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标注“缺考”字样,不允许参加补考,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正考作弊或违纪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无效”记载,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允许参加补考且仅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补考作弊或违纪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无效”记载,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78“*”

第五章  成绩记载及认定

第十六条 成绩以百分制、等级制记载。考试课程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用四级等级制(成绩≥85为优秀、70≤成绩<85为良好、60≤成绩<70为及格、成绩<60为不及格)。根据《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学习成绩形成性评定方案》文件规定,综合成绩满60分或及格方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体育、文艺类比赛的学生,其当学期课程成绩记载参照《关于大学生参加体育比赛与课程成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其当学期课程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其当学期的课程成绩参照《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因故(降级、转专业、复学、参军复原等)转入新年级专业的学生,应按照新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及考核,其中:

1.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考核合格的必修课,若考核方式一致(或由考试变为考查),可免修、免试;

2.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考核合格的必修课,若考核方式不一致(由考试变为考查除外),需随新班级重新修读或自修并参加考核;

3.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考核合格的必修课,若新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中取消开设的,此类课程认定为任选课;

4.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考核合格的任选课,可累计计算学分;

5.学生尚未修读且新年级专业正在讲授(或学生已修读完毕但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学生需跟随新年级专业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相应课程的平时成绩按照实际发生记载,最低60%(学生学籍异动后拒不参加课程学习的除外);

6.学生尚未修读且新年级专业已经授课完毕(或学生已修读完毕但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学生可通过跟读或自修的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在学籍异动一年内参加补考(两次补考机会),补考中相应课程的平时成绩按照60%记载;

7.学生已修读完毕但考核不合格的任选课,做无效处理;

8.学生尚未修读且新年专业也未修读的必修课,学生需跟随新班级共同完成相应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试资格及考试机会与新年级专业学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学校保留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有效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2个自然年度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经修读完毕的课程及学分予以承认,成绩认定参照第二十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本科学生成绩考核与记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