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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丨关于大学生参加体育比赛与课程成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8年10月31日来源: 作者: 点击:42358次

为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学校对参加大型体育比赛学生的考试成绩给予合理调衡,规定如下。

一、考试成绩加分条件

凡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学生,考试成绩给予加分:

1.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大学生体育比赛;

2.原则上在学院规定的正常考试日期前四周或后两周内,因训练或比赛使考试成绩受到影响。
  二、普通参赛学生考试成绩加分规则
  1.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者,在实际得分基础上加2分;
  2.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加分后最高不超过95分;
  3.每学期所有课程考试加分总门数不超过4门(含4门,即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
  三、获奖学生考试成绩加分规则
  1.获国家级、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每门课程加5分;
  2.获国家级、省级体育比赛前四至六名者,每门课程加4分;
  3.获市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每门课程加4分;
  4.体育比赛打破记录者,按相应级别比赛前三名标准执行。团体比赛名次与个人比赛相同;
  5.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加分后最高不超过95分;
  6.每学期所有课程考试加分总门数不超过4门(含4门,即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7.获奖与普通参赛不重复加分,同一学期内参加多项比赛不重复加分。
  四、不及格学生成绩加分规则
  1.考试成绩在及格(60分)以下者,在实际得分基础上加10分,加分后最高不超过60分;
  2.加分后仍不及格者,如属本文件第三条中获奖成员,由主管院领导批准适当提高加分标准。
  五、考试成绩加分管理
  1.参赛或训练前由参赛组织单位到教务处领取参赛学生相关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同时说明比赛级别和比赛时间(附相关材料),后报教务处审批;
  2.期末前,比赛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提供准确的加分学生名单及获奖名次(附相关材料)。未能在期末前提供获奖名次的参赛者,暂按原始成绩记载,待提供获奖名次后,再按相关规则加分;
  3.加分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办理;
  4.原则上不允许参赛学生改变考试时间或缓考,确因比赛影响不得不改变考试时间或缓考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时间。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运动员成绩调整审批表见附表。

附表: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成绩调整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