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立良好学风、院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理与认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根据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考试规则要求,未将书包、书籍、笔记等考试有关物品、资料交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考试中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者;
8、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二)考生有以下情节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根据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以各种方式违规携带或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相关材料或在身体上、课桌上写有关信息内容参加考试者;
2、抄袭或者组织、协助他人抄袭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已抄袭提供方便者;
4、在考试中交换试卷、传条纸条、核对答案或者试卷雷同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试考生者。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篡改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籍学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试违纪和作弊者除该门课程以“0”分记外,不予正常重修。
二、学生旷课处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学时达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查、勒令退学处分:
1、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①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②实习学生每天按10学时计;
③累计旷课学时为各门课程旷课学时的总和。
④迟到1次,按旷课1学时计。
三、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处理:
1、影响课堂教学过程,如交头接耳、携带通讯工具讲话等行为经教师多次提醒、教育及警告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不按教师要求操作,造成主要实验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动物死亡或给病人造成很大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视情节进行教育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理论课、实验课、见习、实习过程中与学生、病人等吵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