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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丨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时间:2018年10月31日来源: 作者: 点击:42110次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杜绝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处理教学事故,应当遵行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惩前毖后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教学事故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四级,涵盖理论与实践教学、考核、教学保障与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五、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干扰正常的教学,未造成明显后果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1.无合理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等)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

2.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5钟以上。

3.上课不关闭手机,严重干扰教学秩序。

4.考试结束后舞台艺术教师未经批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5.其它违反学院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下列情况之一,或其他行为扰乱正常的教学,造成一定后果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停、代课或变更授课地点。

2.未携带讲稿或教案等教学资料进人课堂执教,或因疏忽,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3.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玩忽职守,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学生受伤(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住院治疗,为严重教学事故)。

5.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影响教学的。

6.监考老师迟到或缺席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7.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延误上课30分钟以上。

8.未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误上课15分钟以上。

9.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层教学工作。(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1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为严重教学事故;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1天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1天或1天以上,为重大教学事故。)

10.对保修的教学设施,3天内如无合理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如10天内无回音,为严重教学事故;15天内无回音,为重大教学事故)。

11.其他违反学院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严重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旷课。

2.教师未按照《课程结业考试命题规范》命题,试卷的平均分、标准差、效度、信度、区分度、难易度系数偏离《考试命题工作手册》所规定的数值范围,且学生不及格人数在15%—25%之间。(学生不及格人数在25%以上为重大教学事故。)

3.试卷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试卷”,审题人承担主要责任。(试卷经检测认定为“严重不合格试卷”为重大教学事故,审题人承担主要责任。)

4.对学生体罚或实施其它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5.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误15分钟以上。

6.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试题量严重不足或过于简单,致使考试提前二分之一考程结束。

7.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限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或试卷。(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或试卷,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或试卷为重大教学事故)。

8.教职人员故意泄露校内考试试题。

9.其它违反学院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下列情节之一,或其它行为严重影响教学运行,造成十分恶劣后果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职人员故意泄露校内或校外考试试题。

2.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3.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4.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监考不利,造成国家外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出现1份雷同卷。

6.其它违反学院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九、出现教学事故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减少损失。

十、出现教学事故后,所在部门应及时上报,延期上报导致损失扩大或不能正常处理的,由所在部门及负责人承担事故责任。

十一、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后果及责任程度,由院有关部门给与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十二、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各部、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则

十三、同一人员1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教学差错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1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2009年9月9日施行。

十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