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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丨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8年10月31日来源: 作者: 点击:34034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我校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教学管理委员会是在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协调和实施教学管理的非常设工作机构,是学校教学管理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教学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各系部等教学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1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担任,副主任1—2位,秘书1—2人。所有成员应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管理能力及学术水平较高。
  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教学管理委员会职责:
  1、加强学习,不断转变教育教学思想与观念,及时掌握国际和国内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动态;
  2、对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定期进行分析,对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教学运行、教学评价、教学改革、教学条件建设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3、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对日常教学和教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
  4、指导学校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教学工作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文件,指导相关职能部门、院部做好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5、参与制定学科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6、参与制定主要教学评价(教学系列职称晋升、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教学质量奖、精品课程、新上专业等)的评审办法,并参与其资格审查与推荐工作;
  7、为医院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确定提供建议,参与教学改革项目的评审和检查,并督促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
  9、参与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检查和督促教学工作进展情况;
  10、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具体负责实验、实习等专项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在讨论审议重大问题时,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四年,届满后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委员会组织、联络、召集、落实等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第八条 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3次以上的例会,分别安排在开学前后、学期中和学期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