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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丨教材采购及预收款管理规定

时间:2015年06月24日来源: 作者:宣传中心 点击:16862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材的选用、采购、预收款等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教材的选用由各教学单位及主讲教师负责,在每学期开课前3个月,由主讲教师提出教材选用意见,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后报教务处,作为采购依据。

2、教材的选择应遵循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满足教学需要、经济合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全国统编教材和5年内出版的教材。

3、学院支持和鼓励自编教材(校本教材),为教师编写自编教材提供支持,并作为晋升和考核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教材供应单位由学院通过招标确定。订购教材必须保证质量,教材供应单位应信誉良好、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满足学院相关要求。优先选择国有单位作为教材供应单位,以保障服务质量。

5、全院教材的订单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教材供应单位提供订单。教务处负责全院教材的接收、入库和发放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做到账目清晰、责任到人。

6、学生领取教材应由学生本人(或学生代领者)签字确认,作为领取的统计及核对依据。学生对教材的数量、质量、类别等提出异议,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办理相应退换工作。

7、新生开学前,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提出教材采购预算,会同招生、计财部门确定新生预交书费数额。预交书费数额以第一学年实际购买教材发生金额(包括因版次、采购原因提前购买延后使用的教材)加上不超过400元预收款取整计算。

8、学院自第二学年起每学年收取一次预收款,预收款金额为已经发放教材的实际金额扣除已经缴纳的预存款总和加上不超过400元预收款取整计算。

9、学生在毕业离校前,由学院组织教材款清算。教务处提供并组织学生核对教材实际领取明细,包括书名、书号、版次、册数、定价(码洋价格),计财处提供购买教材实际发生的金额,据实计算每名学生购买教材的实际金额。对已经收取的预收款经清算后在毕业离校前多退少补。

10、因学生教材预收款为代收费,全部金额列入学院计财代收代付账目,实行专款专用、账目清晰。为学生代购教材产生的折扣收益,必须全部让利于学生,在毕业前返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11、与教材供应单位的资金结算严格按财经制度执行,报销手续完备。对教材供应单位给学院或学生造成的损失由教务处按照合同追究其责任。

12、授课教师领取教材发生的购书款从学院教学经费支取,其他部门发生的购书款从学院行政办公经费支取。教材工作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及教材损耗发生金额,由学院行政办公经费支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不明事宜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