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院的优质教育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接纳部分进修生。为加强进修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修为非学历教育,进修生不具有我院学生学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进修生必须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无违法违纪经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四条 进修生到学校教务处联系,确定进修专业、课程及进修时限,领取和填写《进修申请表》,经学院及相关系(部)同意后,再到教务处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进修申请表》,审核合格后,签发《进修生交费通知单》,进修生按规定到财务处交费。
第六条 进修生持交费单到教务处登记,领取《进修生通知单》,到学生处领取《进修证》,到相关系(部)报到,并到指定班级随班听课学习。
第七条 进修生需要住宿者,凭进修证与学生处联系,由学生处安排住宿。
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 进修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进修内容与时间另行制定。进修生住宿费执行全日制在校生当年的住宿费标准,并按学年收取。
第九条 进修生缴费后不论何种原因欲中止学习,其所缴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教学与管理
第十条 进修生不属于我院的正式学生,不享受我校正式学生的待遇。进修生只办理进修证,不办理学生证。进修学生可随所在班级购买指定教材。
第十一条 进修生按进修计划学习相关专业和课程,在所指定的班级随班听课。课程考核随班级普通生一同考试,试卷一同批阅。考试成绩由教务处为进修生登记成绩。
第十二条 进修期满,考试合格者,发给进修结业证书及学习成绩单。不能按计划完成进修或考核不及格,不发给进修结业证书,只发给学习成绩单。
第十三条 进修生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及一次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成绩仍不及格者,则成绩不合格。
第十四条 进修生如终止在校学习,必须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交回进修证。教务处负责打印所修课程的成绩单,但不负责保存其修读课程的成绩。
第十五条 进修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到教务处报到注册。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注册者,按放弃进修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学生来院进修或旁听。
第十七条 进修生在我院进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进修学在进修期间所有活动,责任自理。
第十八条 进修生不得擅自串课。不按批准课程听课,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者学院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进修资格。
第十九条 进修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任何不适于继续学习的情况,学院将终止其进修学习资格。
第二十条 进修生进修期满离校前,必须持《离校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进修生凭《离校通知单》到教务处领取其《进修生登记表》、《进修生成绩单》和《进修结业证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进修申请审批表.doc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201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