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小组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扩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四条 各党小组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大学生要求入党的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自愿地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不能打印,应由本人执笔,落款处签名,并书写好年级专业及日期。
第七条 党小组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党小组要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信仰和要求进行了解,并针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要充分发挥业余党校的作用,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使培养、教育工作坚持经常化、制度化,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务实性。要坚决避免平时不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到发展阶段搞“临时”培养,“浓缩”教育。
第九条 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二是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三是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四是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五是时事政治教育;六是进行怎样争取成为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及培养、教育
第十条 在表现比较突出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学院按照学生总人数比例的5%确定积极分子,具体名额由学生党支部按照各系部人数比例下放到各党小组。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评选要求
(一) 政治态度鲜明,热爱党、拥护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主
动向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在三个月以上,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及党团其他活动,并按时递交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篇);一学期内不得无故旷课,请假不得超过两次。
(二)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期排名必须在本
专业前50%以上,或者在某领域学有所长,取得突出成果,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和集体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能认真负
责、积极创新,有一定工作成果;未担任干部者能主动关心班级、系部、学院等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四)遵纪守法,行为文明,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自觉遵守
院系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带头搞好寝室内务,寝室检查无不合格现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群众基础好,乐于奉献;谦虚诚信,坚持原则,有正确的是非标准和集体观念。
第十二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一)根据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情况,由党小组和团组织推荐。
(二)党小组经过认真审议研究,征得上级党支部的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备案。
(三)上级党支部无不同意见,应组织同学参加学院组织的党课培训,培训合格者予以颁发结业证书并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并由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党小组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小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小组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密切结合其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如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小组应及时检查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组织活动、定期组织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督促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个季度一次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等等。
第十五条 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进行一次写实,写实情况填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培养考察写实”一栏。定期考察写实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和学习工作表现等。写实既要肯定成绩,同时还要指出不足。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如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面试考核合格,且准备近期(一年内)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拟发展对象前,必须要参加学院组织的笔试、面试考核。对于不合格或未参加面试考核者,不得列为拟发展对象。关于面试考核的安排如下:
(一)参加笔试、面试考核的积极分子人数:按发展计划的200%比例,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面试考核。各党小组所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有发展排序,党支部根据排序和面试考核成绩确定最终的拟发展对象。
(二)面试考核的形式:以现场口答的形式进行。
(三)面试试题:在大学组织部题库中随机抽取。在考核中,应试者随机抽取10道题,每道题10分。
(四)面试考核的评委:由党支部随机抽取相关专家担任。
(五)面试考核的成绩:根据应试者的口答内容现场打分,现场公布成绩。最终得分达到80分为合格。
(六)笔试的形式:安排闭卷进行考试。
(七)笔试试题:在党支部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满分为一百分,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简答题及论述题。判卷由党支部专人负责,保证试题和判卷的公平公正。
(八)笔试的成绩:笔试成绩达到85分为合格。
第十九条 在确定学生拟发展对象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学习成绩方面,以发展前的三个学期作为考核阶段,各科平均考试成绩应在75分以上,并且考试课成绩必须及格,并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二)毕业年级的学生一般不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党小组应将确定拟发展对象的意见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支部大会意见”一栏。
第二十一条 各党小组要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要在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辅导员所带全体学生);测评主要是对该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层次;参加测评的人数必须在全班总人数的90%以上。民主测评结果应作为拟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加盖召开人公章放入拟发展对象材料中。并将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群众座谈意见一栏”。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率低于80%或一般率高于20%的学生一般不确定为拟发展对象。对接近于上述比率的学生应延期发展,并通过个别谈话和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民主测评要严禁不做或伪造材料,一经查实,直接取消该名同学的发展对象资格并取消相应老师的培养资格。
第二十二条 座谈会的参加人员应是本专业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以及被考察对象同一寝室的人员和普通同学,座谈会要充分听取各层面学生代表的意见,人数至少为班级人数的25%,并形成书面记录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党小组在研究拟定发展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党小组在各个层面(学生各年级)的分布结构,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计划。党总支将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要求,结合各党小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以及对各党小组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评估结果,制定下达各党小组的具体计划数量。各党小组要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具体情况于每年的3、9月底上报。
第二十四条 由拟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小组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介绍人要经被指定人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预备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被限期改正或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党小组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爱人、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为政治审查的范围。
政治审查的方法,一是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听取发展对象本人、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各方面的情况;二是查阅有关档案和相关材料;三是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意见;四是向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对于学生的政治审查多采用此种方法,函调主要调父母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基层党组织)。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将拟发展计划及拟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相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历次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学生近三个学期的各科考试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拟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群众座谈会纪实材料、党小组和团组织推荐材料、民主测评说明材料等。经审核无异议,确认为发展对象。
第五章 对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
第二十八条 按上级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将统一组织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九条 集中培训的计划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制定,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辅导教材为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及省市组织部门指定的相关教材。培训的主要形式为集中授课、专家讲座、座谈讨论和个人自学等。集中培训后,学院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闭卷考试,试题在题库中抽取,并派专人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对试卷的评判结果进行抽查。对考试合格者(理论上要求达到85分以上),由市委颁发统一编号的合格证书。发展对象参加培训的有关情况,要填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参加党内活动及接受培训情况”一栏。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三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对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的发展对象,学生党支部要对其予以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公示时间为7天。学生党支部建立公示登记制度,专人收集、登记、整理有关意见。公示期结束5日内,由公示对象所在党小组负责对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经查实确有严重问题的,或经调查条件尚不成熟、不宜发展的,应暂缓发展,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公示及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归档,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后,向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填写要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由发展对象本人亲自填写,不能打印,每份《入党志愿书》都有其对应的编号,丢失不补。要按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逐项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工整、不得涂抹。《入党志愿书》填好后,要及时上交党支部接受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对《入党志愿书》及其相关内容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四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一般应由党支部书
记主持,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要向大会宣读自己在《入党志愿书》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发展对象对大会讨论情况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提出能否接收预备党员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一栏。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由党总支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着重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对重大政治事件的看法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一栏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
第四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写实(分别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公示(参照预备党员的公示形式);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十五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派人与其进行谈话;支部委员会要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一栏,经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后,连同转正申请、预备期的考察材料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同样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做出决议,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和“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其本人也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讨论,并可以在支部大会上为自己申辩。
第四十七条 党委对党总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讨论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并提出意见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期思想汇报(一学期至少二份)及其发展时的原始材料整理至党员材料袋,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第八章 新党员的继续教育
第四十八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转正后的新党员的继续教育,通过参与党员形象工程、党员先进性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安排承担各项工作等多种形式,鼓励新党员继续保持积极奋进的精神状态,坚决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思想,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九条 在新党员转正后的1—2年内,党支部要坚持安排专人的谈话制度,及时肯定成绩并指出新党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坚持每年一次的党内评议制度,新党员要做出书面的思想汇报和总结;对学生新党员还要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测评制度,测评办法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评议和测评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上述材料一并存入新党员的个人考核档案。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组织部为全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务工作者都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发展党员工作中。学院也会聘请相关人员作为兼职师资,加强对基层从事党员发展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委员及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工作做指导。
第五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把好“入口关”。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职、失误行为要追究行为人和直接领导者的工作责任,对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检查组,对各党小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多种形式、不定期的抽查以及定期的检查评估,其结果直接与各党小组的发展计划挂钩,与党内的各种评优挂钩,与对主管负责人的业绩评估挂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27日起试行。
第五十四条 我院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党支部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并予以修订。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党支部